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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許嬌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慶福堂(即慶福佛堂)等11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計算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裁判日期: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