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鐘秋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98,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