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張雅娟被 告 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元清被 告 許戎尉
許惠文
許琬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美行鋼鐵公司)分別於民國89年7月24日及91年12月17日邀被告許元清、許戎尉、許惠文及許琬瑜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星美行鋼鐵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1億元限額内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星美行鋼鐵公司自88年5月1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5筆,金額共計3,290萬元,而被告星美行鋼鐵公司僅繳付至110年3月13日止,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3,190萬元(下稱系爭債務)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6條第1項約定,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雖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未清償。又被告許元清、許戎尉、許惠文及許琬瑜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人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貸款展延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而被告等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狀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3,19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姵君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借款期間 起 迄 日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 2,000,000元 自110.03.13.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4.14.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5.13.至110.05.13. 2 1,000,000元 自110.03.13.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4.14.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5.13.至110.05.13. 3 4,000,000元 自110.03.15.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4.16.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5.15.至110.05.15. 4 2,000,000元 自110.03.24.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4.25.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5.28.至110.05.24. 5 2,000,000元 自110.03.24.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4.25.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5.28.至110.05.24. 6 2,000,000元 自110.03.14.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4.15.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6.14.至110.06.14. 7 1,480,000元 自110.03.21.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4.2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6.21.至110.06.21. 8 2,000,000元 自110.03.22.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4.23.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6.28.至110.06.22. 9 3,000,000元 自110.03.22.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4.23.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7.05.至110.06.22. 10 1,500,000元 自110.02.22.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3.23.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7.08.至110.06.22. 11 3,000,000元 自110.03.22.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4.23.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8.07.15.至110.06.22. 12 1,920,000元 自110.04.01.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5.0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9.08.03. 至110.08.01. 13 2,000,000元 自110.04.01.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5.0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9.08.05. 至110.08.01. 14 2,000,000元 自110.04.01.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5.0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9.08.07. 至110.08.01. 15 2,000,000元 自110.04.01. 起至清償日 2.32% 自110.05.02.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89.09.04. 至110.08.01. 合計 31,9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