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龍禾榛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被 告 許擇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場,被告並應提出兩造有借名登記契約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龍禾榛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被 告 許擇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場,被告並應提出兩造有借名登記契約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