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正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瑞興因分配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4 月8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56,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