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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堂訴訟代理人 姜宜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登財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9 月3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1,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