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56號聲 請 人 丁勇仁上列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劉晚居之遺產處理狀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亦有明文,是所謂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應係指經搜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間均已屆滿,處理被繼承人相關債權債務關係,並移交遺產予繼承人或國庫後,已無其他遺產管理事務須待處理之情形而言。末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7 年度繼字第6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晚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路000 號)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劉晚居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經其債權人向本院執行處已110 年度司執字第11

838 號、110 年度司執字第11839 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且聲請人亦向本院聲請酌定報酬,經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122 號、110 年度司繼字第123 號裁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8,000 元,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檢附相關文件陳報被繼承人張清忠遺產處理狀況,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劉晚居係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死亡,聲請人

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劉晚居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卷附以107年度繼字第64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刊登報紙、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等件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 年度繼字第390 號、10

3 年度繼字第448 號拋棄繼承事件、106 年度繼字第6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07 年度家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事件、

110 年度司繼字第122 號、110 年度司繼字第123 號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等案卷核閱無訛,堪予認定,堪予認定。

㈡惟查,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之財產,除編號1 、2 經上開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外,尚遺有編號3 所示之雲林縣○○鄉○○路000 號房屋,且依卷附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所示,被繼承人亦尚有債務未清償完畢,足徵本件聲請人執行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尚未執行完結,而仍有續行管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景徽附表:

編號 遺產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價額(新臺幣) 1 雲林縣○○段0000地號土地 3085 全部 1,657,000元 2 雲林縣○○段0000地號土地 2155 全部 2,733,000元 3 雲林縣○○鄉○○路000號 全部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