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642號聲 請 人 蔡忠委即顏金合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顏金合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顏金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7 年度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顏金合之遺產管理人,其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31313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 年3 月16日以共計新臺幣(下同)612,000 元之金額拍定,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擔任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係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第182 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另就報酬數額部分,財政部雖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作為請求遺產管理報酬之依據,惟查該作業要點僅為行政規則,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仍應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又遺產報酬金額為法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故就不准許之部分,毋庸另為駁回之諭知,先行說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11 年11月22日110 雲金職世字第320
號函影本、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民事支付命令異議聲請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本院107 年度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地價第二類謄本影本、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頁面截圖、民眾日報外埠報費收據影本、雲林○○○○○○○○戶政規費收據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19號拋棄繼承事件、107 年度繼字第5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12 年度司家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事件、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31313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110年度司執字第34279 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11
1 年度司執字第515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111 年度司執字第703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111 年度司執字第714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111 年度司執字第10
940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111 年度司執字第11628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等案卷核閱無訛。準此,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並依職權核閱上開強制執
行事件案卷後,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後,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相關事務之時間已逾4 年6 個月,且依卷附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影本顯示,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約為1,098,981 元,後以總計612,000 元之金額拍定,有本院11
1 年7 月28日雲院宜110 司執癸字第31313 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槁)影本在卷可憑,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考量本件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耗費之心力、時間,及後續將剩餘遺產移交國庫等事務所需時間,與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
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非得由本院於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另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雲林縣 土庫鎮 奮起 247 1646 3分之1 1.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2.111年3月16日以404,000元拍定。 2 雲林縣 元長鄉 鹿北 529 1180.48 60分之1 1.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重劃前:鹿寮段84-1地號,5113戶號。 2.111年3月16日以13,000元拍定。 3 雲林縣 元長鄉 鹿北 537 1421.15 12分之1 1.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劃前:鹿寮段84地號,5112戶號。 2.111年3月16日以167,000元拍定。 4 雲林縣 元長鄉 鹿北 551 229.55 12分之1 1.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劃前:鹿寮段84-12地號,5119戶號。 2.111年3月16日以28,000元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