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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49號聲 請 人 胡忠義即被繼承人許秋麗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許秋麗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秋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7 年度繼字第4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秋麗之遺產管理人,其所遺如附表所示之21筆土地,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遺產,公示催告期間雖無債權人陳報債權,惟經聲請人查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且處理被繼承人土地之分割及登記,並受領共有人出售共有土地之價金,清償債權人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擔任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係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7款、第182 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另就報酬數額部分,財政部雖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作為請求遺產管理報酬之依據,惟查該作業要點僅為行政規則,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仍應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又遺產報酬金額為法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故就不准許之部分,毋庸另為駁回之諭知,先行說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度繼字45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繼承人遺產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臺灣導報廣告費收據、雲林○○○○○○○○、雲林縣政府地政規費收據、民事陳報狀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計算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繼字第4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107 年度家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事件等案卷核閱無訛。準此,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並依職權核閱上開案卷後

,並參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認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共計約值6,849,238 元,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許秋麗遺產管理人後,管理被繼承人許秋麗遺產相關事務之時間歷經3 年10個月,期間處理: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清查遺產、收受其他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1 項出售附表編號1 至6 所載6 筆共有土地之通知、前開出售附表一土地受領所得價金之支票(面額:950,591元)、清償被繼承人對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協物共有不動產分割等事務,兼以考量本件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耗費之心力、時間,及後續將剩餘遺產移交國庫等事務所需時間,與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至於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

第140 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附表:

編號 遺產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360.21 公同共有全部 2 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 219 公同共有全部 3 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 77 公同共有全部 4 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 263 公同共有全部 5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17 公同共有全部 6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5 公同共有全部 7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05.02 公同共有全部 8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56.28 公同共有全部 9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3 公同共有全部 10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57 公同共有全部 11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88 公同共有全部 12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270.19 公同共有全部 13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51.08 公同共有全部 14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45 公同共有全部 15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38.9 公同共有全部 16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32.83 公同共有全部 17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27.57 公同共有全部 18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23.95 公同共有全部 19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16.61 公同共有全部 20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12.991 公同共有全部 21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37.94 公同共有全部 說明 一、上開編號1 至6 以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1項出售。 二、被繼承人許秋麗依其應繼分所應取得上開土地之比例均為:90分之11。 三、上開編號7 至21土地經協議分割取得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

裁判日期: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