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廖裕宏
廖振祥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貴枝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廖蔡金蓮
廖珠妙
廖珠英
廖珠玲
廖珠瑩廖芝辰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五日所為之103年度司全字第15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全字第15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全第142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為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請求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下稱本案訴訟),相對人曾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全字第159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以聲請人為被告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判決敗訴,相對人上訴後亦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70號駁回上訴,相對人再上訴至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3號廢棄發回第二審,發回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5號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相對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2號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相對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歷審卷宗查核無訛,堪認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無誤。從而,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