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49647號債 權 人 大隻佬企業社
住宜蘭縣○○鄉○○路○○○巷0○0號
3樓法定代理人 薛慧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幸之住○○市○○區○○路○段0號4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藤淦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1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乙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