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恩浩法定代理人 謝曜憶法定代理人 梅氏德釧相 對 人 邵盛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謝恩浩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謝恩浩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謝曜憶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梅氏德釧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