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相 對 人 劉謝春妹(即抵押權人劉爝輝之繼承人)

劉豪傑(即抵押權人劉爝輝之繼承人)

劉熙熊(即抵押權人劉爝輝之繼承人)

劉麗華(即抵押權人劉爝輝之繼承人)

劉進財(即抵押權人劉爝輝之繼承人)

劉昱良(即抵押權人劉爝輝之繼承人)

劉懿興(即抵押權人劉爝輝之繼承人)

劉建興(即抵押權人劉爝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於鈞院109年度訴字第529號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於該案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11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聲請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及地政規費160元,合計6,110元(計算式:5,950+160=6,110元),並有該單據在卷為證。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6,110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