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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黃秉宬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浩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日期: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