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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專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鄒政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泓裝潢材料行間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裁判日期: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