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調 解 筆 錄聲請人 賴虹蓉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法扶)
相對人 甘博仁即博予咖啡館
上列本院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3號賴虹蓉與甘博仁即博予咖啡館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 時整在斗六簡易庭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定國勞動調解委員 郭建位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書 記 官 黃鷹平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賴虹蓉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相 對 人 甘博仁即博予咖啡館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 80,000元。(聲請人當場簽收無訛:賴虹蓉)
二、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賴虹蓉聲請人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相對人 甘博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黃鷹平勞動調解委員 郭建位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法 官 陳定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