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調 解 筆 錄聲 請 人 謝俊郎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李碧如即日盛書報社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勞專調字第50號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偉銘勞動調解委員 許騉洪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書 記 官 曾百慶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謝俊郎 到聲請人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到相 對 人 李碧如即日盛書報社 到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12 年2 月21日中午12時前給付聲請人同面額之支票乙紙(發票人:李碧如,發票日為112 年2 月21日)。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謝俊郎聲請人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相 對 人 李碧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曾百慶勞動調解委員 許騉洪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