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4號聲 請 人 陳景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陸佰參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三份到院。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勞動調解不合法者,勞動法庭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為106,945元,依前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裁判費37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630元(計算式:1,000-370=630)。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上開規定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6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聲請人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3份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