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7號聲 請 人 廖梨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私立欣欣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