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5號聲 請 人 林宜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盛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