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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0號聲 請 人 紀美鈴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相 對 人 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楊長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聘任原告擔任專案助理之契約為行政契約,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79號判決確定在案,故兩造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議乃公法上之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無審判權,本院已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4項於移送前徵詢當事人意見,當事人就此並無爭執。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新臺幣40萬元,非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得受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