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新盛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建程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