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抗 告 人 許明盛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允朝等間交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