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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陳芊兆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複代 理 人 李鳳翔律師被 告 楊雅方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諭知原告方面應於111年5月31日前,補正繳納本件裁判費,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於準備程序筆錄上簽名表示知悉,有本院111年5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惟原告方面未依本院所諭知之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繳納本件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