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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親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裁判日期: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