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救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YOSAFAT DARMOSUWITO(又沙、已歿)代 理 人 SUTRIANINGSIH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李佳勳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訴訟代理人即本件代理人代理聲請人具狀起訴,然因聲請人已死亡,訴訟代理人已無法補正取得聲請人合法之委任,業經本院以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在案。依上規定,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