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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吳明果聲 請參與程序人 李衍彬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臨時董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參與程序人李衍彬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董事會原設有9位董事,其中董事徐茂揮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請辭、董事李清榮於111年3月22日請辭、董事錡寶香於同年月23日請辭、董事洪旭暉於111年4月28日請辭、董事溫淑芬於111年7月12日辭職。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相對人之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3項扣除辭職人數後,至少應有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3分之2(即6名董事),始得召開董事會議作成重要事項之決議。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人數為9名,現已辭任5名董事,已無法召開董事會作成重要事項之決議,爰依私立學校法第28條規定,於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提出建議人選名單,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5席代行職權等語。

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其於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並未提出任何書面或言詞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三、另聲請參與程序人聲請意旨略以:㈠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3第1項、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但書

第1、2款規定及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3條各款之規定,相對人董事或董事長之選任,為該校董事會之法定、章定職權,且上開職權之行使,非由個別董事單獨為之,而係董事會構成員先就議事進行提案、實質商討後,再以多數決方式進行集體議決,否則應認議決內容不具備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綜此而言,本件選任臨時董事程序之結果,將可能透過董事會共議選任以外之程序,決定相對人之董事或董事長,影響現任董事職權之行使,則聲請參與程序人為相對人之董事,於本件臨時董事選任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自得主張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參與本件程序。

㈡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規定,及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3條規定,

可知相對人董事會職權內容,涉及相對人校務、人事、財務、行政之重大事項及普通事項,且均以董事會構成員進行實質商討並採多數決方式進行集體議決。自此以言,關於本件臨時董事之人選,自應以具備私立學校運作所需教育、會計、法制相關專長,始能實質就私立學校事項與其他董事進行實質討論,以求適切做成決議。是就本件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若以不具私立學校營運專長者派任臨時董事,恐致學校法人利益受損。是就本件選任事件因與現任董事職權之行使有實質且重大之影響,復考量現任董事就相對校務運作知之最稔,是本件利害關係人自得具狀就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表示意見,並特狀陳報「臨時董事建議名單」,請鈞院選任如名單所示之4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相對人董事職權,並請求閱卷等語。

四、經查:㈠按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致學校法人有受損害

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私立學校法第28條定有明文。

則本件相對人既屬學校法人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本院卷第55頁法人登記證書),自有私校法之適用,先予敘明。

㈡次按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董事之改選、補選。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第1 項)。…前項但書各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召開3 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3分之2而流會,於第4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3分之2且已達2分之1,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決議之(第2項)。前二項董事總額,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董事死亡、辭職、經法院裁定假處分而不得行使職權或依法停職、解職者,應予扣除(第3項),私立學校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本法第28條所稱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指董事總額依本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計算後,未達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3分之2,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作成重要事項之決議,私校法施行細則第23條亦有明文,而該條修正理由為「界定本法第28條所稱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之情形。鑒於董事缺額如致未能召開重要事項會議,亦未能為重要事項之決議,以致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學校法人應即得聲請法院選任董事,至若俟缺額至2分之1董事會無法為一般決議之情形,方聲請法院選任之,恐已使學校法人遭受相當損害,爰為本條規定」等語。從而,依上開規範內容,私校法施行細則第23條係界定私校法第28條所涉董事會議因董事人數不足致不能召開事項,而私校法第32條乃規範董事會議召開後之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事項,故自體系解釋觀之,應先依私校法第28條、私校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確認董事會議並無私校法第28條所定董事人數不足情況而得以召開後,再依私校法第32條處理董事會議合法召開後之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事項,兩者乃分別涉及董事會得否合法召開,及董事會合法召開後之出席、表決是否合法問題。經查,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第1項所定董事總額為9人(本院卷第21頁),惟其中董事徐茂揮於111年3月14日請辭、董事李清榮於111年3月22日請辭、董事錡寶香於同年月23日請辭、董事洪旭暉於111年4月28日請辭、董事溫淑芬於111年7月12日辭職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第16屆董事名冊、第16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111年7月22日110大成董秘字第00798號函及其附件、捐助章程、聲請人110年6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2264號函、111年1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00900號函、第12屆私立學校諮詢會第10次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從而相對人董事9席扣除已辭職之5席董事後僅存4席董事,未達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3分之2即6席,而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主管機關,其於召開第12屆私立學校諮詢會第10次會議後,決議建議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權(本院卷第31至32頁),而與私校法第28條之規定相符,其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自屬有據。

㈢本院審酌相對人乃學校法人,而其捐助章程第7條第3項關於

董事資格乃須具備:⒈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⒉對校務發展有幫助者(本院卷第21頁)。佐以相對人之前董事洪旭暉之辭職理由為:因不可預期法律風險,自111年4月28日辭去董事一職等情,有相對人董事會第16屆第6次董事會議記錄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8頁),是本院認相對人目前所需董事之專長,應包括教育、法律、會計之專業背景,方能全面處理相對人目前所需面對之重要事務。從而本院參考聲請人所提參考名單,業已囊括上開背景,且聲請人所提建議名單所示之人,均已出具願任臨時董事之同意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42頁),亦均無私立學校法第20條所定董事消極資格,暨考量聲請人之建議名單中,同具法律專業背景之人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人工作地點距離相對人之位址較近,便於渠等行使職權,減少舟車勞頓之時間、費用;另同具教育專業背景之人以附表編號4所示之人工作地點距離相對人之位址較近,便於其行使職權,減少舟車勞頓之時間、費用,編號5所示之人則為已退休之校長,更可專注於臨時董事職務之行使。兼衡附表所示之人之學經歷,核與相對人之設立目的、目前所需董事之專長相符,爰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㈣至聲請參與程序人雖以上揭理由聲請參與本件選任程序,並

推薦名單、聲請閱卷云云,惟按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董事之改選、補選。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 項但書第1、2款定有明文。次按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十二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3條第2、3、4、5、11、12款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董事會係由董事組成之會議體組織,以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之多數決方式作成董事會之決議,各董事乃係獨立行使其權利,並不因其他董事之身分,而影響其行使董事職權之獨立性。相對人空言選任臨時董事程序之結果,將可能透過董事會共議選任以外之程序,決定相對人之董事或董事長,影響其職權之行使云云,既未說明所謂「共議選任以外之程序」為何,亦未陳明其所稱之利害關係究竟為何,遑論本件選任臨時董事事件,對聲請參與程序人之董事地位、董事職權之行使並無任何影響,是聲請參與程序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況若聲請參與程序人所述為真,可透過所謂「共議選任以外之程序」,決定相對人之董事或董事長,則本院如選任聲請參與程序人所推薦之人擔任臨時董事,不免有聲請參與程序人聯合其推薦之人實質控制相對人董事會之疑慮。反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主管機關,與相對人較無利害關係,其推薦名單自較聲請參與程序人之推薦名單可採,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表編號 姓名 服務單位 職稱 專長領域 01 黃源銘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教授 法律專業 02 李仁淼 國立中正大學 教授 法律專業 03 林麗凰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會計專業 04 黃新發 國立聯合大學 教授 教育行政 05 郭伯嘉 退休校長 教育行政

裁判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