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林志偉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及地下0樓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裁判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