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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楊文榮再審相對人 詹益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判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及再審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及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訴訟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本文已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判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其中編號37所示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對其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於前開規定;其餘裁判則已逾30日不變期間,其聲請再審不符前開規定,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次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所明定,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一再提起再審致浪費司法資源,而為限制之規定。聲請再審係對已確定裁定要求法院更為裁判,本於相同意旨及同法第507條準用規定,自有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之適用。另當事人聲請再審,聲明係對某件裁定為再審,但其再審訴狀理由,指摘該確定裁定以前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部分,不能認係對所聲請再審裁定之再審理由,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一一論斷之必要,逕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聲字第172號、104年度臺聲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及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照)。

四、經查,再審聲請人前以111年1月19日民事訴訟再審聲請狀就本院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確定裁判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業經原裁定裁定駁回在卷。而觀諸原確定裁定理由,係認該案聲請再審意旨指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下稱前案確定裁定)以學說為由駁回其再審聲請違反憲法第80條規定云云,顯有誤會;該案聲請再審意旨以附表所示本院90年度簡上字第32號確定判決具有判決無效之理由,依法不受30日不變期間之限制云云,與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有違。且原確定裁定亦認再審聲請人其餘主張於前案確定裁定事件及前歷次聲請再審時即已曾主張,經本院多次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在案,乃認再審聲請人復就先前歷次再審聲請相同事由重覆主張,並認其對前案確定裁定所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是原確定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無不合。再者,本件再審意旨雖指摘原確定裁定有㈠學說見解亦非不得據為解釋適用之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㈡已知再審聲請人已對前案確定裁定表明再審理由,惟原確定裁定卻以再審聲請人未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㈢其訴訟是實體權利之爭執,法院依法應以判決為之,然本院屢次裁判均以裁定駁回,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第502條第2項規定,均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顯然違法情形云云,惟該再審理由僅係再審聲請人對於法令之規定及適用有所誤會所為之論述,並未具體表明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上開說明,即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況本件再審聲請人執與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案件同一事由聲請本件再審,揆諸前揭規定,亦於法有違,自不應予准許。

五、綜上,本件再審聲請人並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且仍執相同理由聲請再審,核屬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與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第507條規定有悖,是本件再審之聲請顯未具備再審合法要件,並不合法,且無庸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

六、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尹鈴附表:

編號 本院確定判決及裁定 1 90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 2 93年度再易字第10號判決 3 95年度再易字第4號裁定 4 95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 5 96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6 96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 7 97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8 97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 9 97年度聲再字第7號裁定 10 97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 11 98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12 99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13 99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 14 99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 15 100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 16 100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17 100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 18 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 19 101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20 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 21 102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 22 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23 103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24 104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25 104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 26 105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 27 105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 28 106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29 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30 106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 31 107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 32 107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33 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34 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35 108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 36 109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 37 111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