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周欣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6日開庭之訴訟過程,為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聲請意旨並未具體說明法院筆錄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況聲請人於本院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開庭時亦有到庭,應已明瞭該期日之訴訟過程,且兩造於該期日中所述內容之具體意旨均已記載在筆錄內,聲請人非不得經由閱覽卷宗取得開庭之文字紀錄,是聲請人請求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碧蓉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