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詹學崑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淮棠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431,600元【計算式:646㎡14,600元=9,43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456元,尚不足93,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3,4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