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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陳真真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蔡素珍等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亦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何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及其理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何份買賣契約無效等),於法自有未合。又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其所主張買賣全部無效土地、房屋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依何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及其理由)。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確認何份買賣契約無效等)。

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主張買賣全部無效土地、房屋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並提出請求確認無效之買賣契約書。

四、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巷0號建物及其坐落基地雲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五、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六、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