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蔡金龍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岳霖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00元【計算式:(157,650元2)÷3=105,100元《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00號(其中稅籍編號00000000000部分)、權利範圍3分之1之建物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