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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生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之抵押權;而如附表所示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1,237,281元【即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237,2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表:

編號 地 號 (雲林縣虎尾鎮) 面積 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備 註 1 埒堀段266地號土地 701.95㎡ 1/180 26,908元 2 埒堀段277地號土地 36.70㎡ 1/9 28,137元 3 埒堀段278地號土地 83.78㎡ 1/9 64,231元 4 埒堀段283地號土地 1,104.80㎡ 1/135 56,468元 5 埒堀段357地號土地 823.22㎡ 1/9 631,135元 6 埒堀段364地號土地 23.37㎡ 1/9 17,917元 7 埒堀段365地號土地 116.52㎡ 1/135 5,955元 8 埒堀段366地號土地 57.43㎡ 1/135 2,935元 9 埒堀段367地號土地 80.82㎡ 1/135 4,131元 10 埒堀段368地號土地 27.69㎡ 1/135 1,415元 11 埒堀段369地號土地 12.55㎡ 1/135 641元 12 埒堀段370地號土地 46.04㎡ 1/135 2,353元 13 埒堀段372地號土地 51.27㎡ 1/9 39,307元 14 埒堀段379地號土地 112.03㎡ 1/135 5,726元 15 堀頭段127地號土地 456.55㎡ 1/9 350,022元 合 計 1,237,281元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