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清寶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6,800元【計算式:1,862.00㎡1,400元1262/1862=1,76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7,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完整之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被告之完整姓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