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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李榮華即李松霖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德即李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即依原告所陳撤銷標的物: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82建號建物之市場交易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