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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紀美鈴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曉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載明:「除去侵害原告人格情事回復名譽」,該部分聲明並不明確,原告應予補正(即被告應以如何之具體作法回復其名譽),並再補繳裁判費3,000元【即合計4,000元,惟若回名譽之方法為同項前段之金錢賠償(即請求給付80,000元),原告僅須補繳1,000元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