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湯素娥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嚴沈招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628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