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林仕川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智楷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1建號建物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而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2,210,520元【即依原告所陳參照上開土地、建物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之市場交易價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標的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