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廖翁圍

林玉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陳月嬌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40,066元(即原告因通行鄰地所增之土地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尚不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