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陳林綉花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發順等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893元【計算式:(995.30㎡2,600元1/10)+(389.88㎡2,600元1/3)+(572.56㎡2,600元1/3)=1,092,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