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王秋燕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維良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9,800元【計算式:(1,991.00㎡1,300元)+291,500元=2,87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