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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李金木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12,102元【計算式:963.71㎡16,200元=15,612,1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