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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陳文珍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其揚等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4,400元【計算式:〈(663.18㎡10,000元)+161,400元〉1/62=2,26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