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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戴志展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街里○○路00巷00號)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