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戴志展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8,920元【計算式:(82.64㎡23,000元)+78,200元=1,978,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