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劉恆汝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子璿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MERCEDES-BENZ、出廠年月2011.04、型式CLS63 AMG、排氣量5461立方公分、顏色白、自用小客車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