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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林義勝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淵即裕舜工程行間請求合夥財產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7,3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合夥財產結算等
裁判日期: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