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日商三井住友建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近藤重敏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莊凱閔律師林廷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碁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模具所得之利益),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