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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日商三井住友建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近藤重敏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莊凱閔律師林廷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碁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3,996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模具所得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
裁判日期:2022-02-17